增值税转型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本着可操作性原则,笔者对增值税转型提供以下两套方案,并将其对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测算。
转型方案之一:
增值税由“生产型”一次转为“消费型”。对固定资产增量所含税金允许购进抵扣,存量因素不作调整。即转型后允许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含动产与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一次进入抵扣。对转型前企业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实施该方案考虑不动产进入抵扣,则必须要求将建筑安装业和销售不动产同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实现增值税征、扣范围的统一。按2000年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数据测算,执行该方案影响整体税收减收678亿元。考虑到目前对进口和国产机器设备执行的减免税、先征后退等因素每年大体在300亿元左右,一次转型最终影响税收减收378亿元左右。这一结果完全在国家财政的可承受能力之内。
增值税转型测算表
1999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行次 总额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15835
其中:小规模企业
新增固定资产(20%)21167
转型增加进项税抵扣额3678
机器设备年减免增值税4300
转型实际减少税收收入5378
转型方案之二:
实施增值税分步转型方案,即在目前增值税征、扣范围统一的前提条件下,第一步先允许将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等动产在购进时一次抵扣,预计影响税收减收107亿元左右。待时机成熟,第二步再将不动产按征、扣统一原则设计纳入抵扣,预计影响税收减收271亿元左右。该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可操作性强,改革震动小,第一步实施不需要调整地方财政收入分配基数,且有利于促进企业内涵扩大再生产,实现技术进步。第二步可根据经济环境发展变化适时选择实施,机动性和与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强。
机器设备进入抵扣影响减少的税收收入理论测算在407亿元左右,第一步考虑每年对机器设备实施的减免税因素后,减少税收收入107亿元左右。第二步减少税收收入271亿元左右,完全在国家财政的可承受能力之内(见增值税转型测算表二)。
增值税转型测算表二
1999年度 单位:亿元
项目 行次 总额
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机器设备(60%)13501
其中:小规模企业
新增固定资产(20%)2700
转型增加进项税抵扣额3407
机器设备减免增值税4300
转型减少税收收入(第一步)5107
转型减少税收收入(第二步)6271
注:①小规模企业按新增固定资产总量20%扣减;
②新增机器设备按新增固定资产总量60%测算。
增值税转型的配套政策
1.全部取消对进口和境内采购机器设备实施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包括税收减免、先征后返等。因为转型后,购进的机器设备允许进入抵扣,再保留上述政策实施已没有实际意义。
2.对转型前三年内新建资本密集型企业,如高科技企业、基础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可实施加速折旧的措施。这样既考虑了该类行业的具体情况,又不至形成税款的重复抵扣。
3.固定资产存量因素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处理难点之一。转型不考虑原因在于存量资产形成时期较长,期间政策实施几经变化,国家针对固定资产投资先后执行的政策有所得税前还贷、新增流转税还贷、融资租赁、财政无偿投资、财政贴息投资、机器设备免税进口和国内购买先征后返、部分企业先行实施固定资产准消费型扣除等。此外实践中还存在对固定资产抵扣的不规范操作,要准确计算固定资产存量所含税金因为找不到可资利用的凭据而成为不可为之事。且任何一项政策的切换都会对企业利益带来不同程度影响,这种影响不可能通过人为措施调整均衡。同时借鉴税改初期对期初存货所含税金计算、抵扣的经验教训,因此不主张在转型时考虑存量资产的抵扣。
4.增值税转型另一难点问题在于,固定资产增量全部允许抵扣则必须同时考虑将建安行业和销售不动产同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施该方案还必须同时考虑对地方收入分成基数的调整。我们建议以2000年或2001年各地区建安行业的实际税收收入作为调整地方分成数。
对建筑业的征税与其他行业一样,实际是针对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因此应按统一原则将其纳入17%的税率征收范围。不动产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针对不同征收对象设计相应适用税率,对酒店、宾馆、娱乐城、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建筑安装工程可适用17%税率,对一般生产经营范围的建筑安装工程和高档住宅、别墅等可纳入13%税率征收,对社会福利部门的建筑安装工程,如学校、科研、医院、图书馆、城市公共设施、民用普通住宅等可实施部分减免税直至零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