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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与个人信用制度

来源: 柯强 戴祖彬 胡学勤 2002-10-28
普通
  众所周知,中国自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始终不尽人意。究其原因,除税法宣传不够深入、税收制度不够完善、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之外,个人信用制度的阙如,是至关重要的因素。

  经济学原理告诉人们:个人经济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追求收益的最大化。当收益大于成本时,个人就会为追求收益而牺牲成本;反之,当成本大于收益时,个人就不会牺牲成本去追求收益。这是个人是否遵守税收法规的行为基础。

  个人信用记录的作用,就在于对人选择行为时产生约束,加大违法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如果将违法处罚当成违法的“成本”,预期成本的加大,就会使企图偷税的人畏而止步。例如,某大学教授一月取得多处收入,其取得学校工薪收入1800元,取得夜校讲课收入600元,其取得某企业法律顾问费收入700元。按照现行征管办法,取得的学校工薪所得由学校代扣代缴,而在其他部门取得的收入均达不到起征点,只能靠教授主动向税务机关合并申报。此种方法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在现实生活中主动向税务机关合并申报的人并不多。可是,如果实行个人信用制度后,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其多处取得的收入将在个人信用记录上集中体现,一旦申报不实,将被税务机关处以重罚。试问在此制度下,有胆量去以身试法的人还会多吗?

  要使个人信用制度发挥作用,应该建立一张覆盖全国的信息网,只有这样才能行之有效地遏制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例如,某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投资兴办一家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投资失误、偷逃税收等原因,企业宣告破产,其所欠的国家税款因为破产资产不足而无法获得足额清偿。按照现行税收制度,其欠缴的税款只能挂账处理,无法追缴。在实行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制度后,此人如果再到别处投资时,工商机关将不再发给其执照,税务机关也将不再售给其发票,除非他立即补缴所欠的税款。有了这样的制度,纳税人就会珍惜自己的这张“经济信用身份证”。

  利用个人信用制度,还可以评估企业,特别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务信用等级。这些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不但要具有先进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手段,还需要有良好的税务信用。新的征管模式变“管户制”为“管事制”,要求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做到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自行填开缴款书缴纳税款(简称“三自”纳税)。“三自”纳税要顺利施行,纳税人必须要有较高的纳税意识,以及较完善的财务核算水平。利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企业税务信用等级,正好适应了征管改革的要求。

  当然,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必须以银行和执法部门能够掌握各项交易的原始数据为前提,目前大量存在的假名交易、以物易物、现金结算必须得到遏制。这就是说,建立个人信用制度需要全社会多方面的配合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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