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现状及其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取得长足发展,据统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工业新增产值的76.7%是由中小企业创造的,而且中小企业还以其48.5%的资产创造出57%的社会销售额和43.2%的工商税收。
1994年以前,我国中小企业之所以迅速发展,除了短缺经济下的供应不足给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机遇外,国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但此后,中小企业的发展面临许多困难。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政策,只是在所得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微利企业减按18%或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中小企业的,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政策来看,基本上适应了转轨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税制也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例举的措施来看,并没有从中小企业本身的特殊性考虑,对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缺乏应有的重视。在具体政策制定上,没有从中小企业的实际出发。
其次是政策内容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相关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较为零散,也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缺乏有效的法律保证。
再是政策手段单一,支持力度小。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有关税收规定仅仅局限于所得税方面,并且只提供了降低税率和减免税的两种方式,无法适应不同情况的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税收优惠的程度也有限。
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构想
1.调整和完善增值税
首先,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其次,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
2.改革所得税政策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再投资实行税收抵免,投资净损失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
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选择前者的企业应税所得,只纳企业所得税,不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后者的企业不纳企业所得税,而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缴纳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
3.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
良好的税收服务可以降低企业涉税成本,优化资源配置,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条件。当前税务部门应适时纠正在服务上“重大轻小”的倾向,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及时为中小企业办理涉税事宜,积极推行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代理制度,充分发挥税务代理机构的作用,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中的失误。同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税务代理水平,减轻中小企业涉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