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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2012年经济师报名时间7月25日-8月14日

来源: 南宁人事考试网 2012-07-30
普通

南职办[2012]19号

关于做好南宁市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38号)和广西人事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桂人考函﹝2012﹞40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中级)定于2012年11月3日(星期六)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上午 9:00— 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中级)

  下午 14:00— 16:30 经济基础知识(初、中级)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名时间及现场确认的相关说明

  南宁市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网上缴费方式。

  (一)、全区统一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7月25日上午9:00起至8月14日下午17:00止。报考人员必须在上述时间内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点击“网上报名”栏目进入报名系统,报名点选择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二)、现场资格审核:南宁市报考人员必须在2012年8月13日至8月16日(工作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5:00~17:00),携带网上打印的报名表和有关材料到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人事考试部(建政路3号大院综合楼3楼310室。联系电话:5624161)办理资格审核。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南宁市本次考试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缴费时间。2012年8月13日上午9∶00起至8月19日下午17∶00止。

  (四)、报考手续及提供相关材料

  1.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2.非首次报考人员上网填写《2012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网上打印的报名表须经所在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携带报名表和去年参加考试的准考证(或成绩单),若不能提供则按首次报考人员提供材料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3.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六县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具体由六县职改办负责。采用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核方式。

  5.报考人员若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交费视为自动放弃报考,不再受理补报。

  (五)、打印准考证

  已交费的报考人员,请于2012年10月26日上午10∶00起至2012年11月3日下午14∶30止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自贴照片无效,黑白、彩色均可)。

  四、考试收费及票据的领取

  (一)收费依据

  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桂价费﹝2005﹞33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应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78元。

  (二)发票领取

  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9月10日-11月2日上班时间办理;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凡超过领取日期不领取发票者,视为不需要票据。

  五、试题类型和注意事项

  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2.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答题前要仔细阅读作答须知。

  3.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4.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六、考场设置

  本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由广西区人事考试中心和各市人事考试部门统一编排。

  七、成绩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八、成绩查询

  考试三个月后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www.gxpta.com.cn)。

  九、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一)2012年版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未做修订,经济考试用书做了部分修订,辅导用书做了较大修订并增加了中级、初级《考纲解析与应试指南》两个品种。

  (二)为维护考生权益,打击盗版,经济考试用书使用新的防伪措施,在版权页上印有防伪标识说明,便于考生辨别正版书。

  附件

   1.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二)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者。

  (二)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五)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六)取得博士学位。

  2.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993年1月6日 人职发﹝19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

  第五条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l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内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

  第十二条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适用手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l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予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年度的l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爱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

  3.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职发﹝1993﹞3号)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4.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5月17日 国人厅发﹝2004﹞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经与各有关部门研究,现就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3]20号)中个别专业考试日期调整如下。

专业名称 原定考试日期 调整后考试日期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25日、26日 11月20日、21日 
审计 10月10日 10月17日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11月6日 

  二、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要求,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三、根据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质量、出版、外销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规定,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质量、出版专业初级资格或外销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到本地区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报名。

  四、各地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努力提高考试各环节工作效率,缩短考试工作周期,及时公布成绩和发放证书。按照《关于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的通知》(国职办[1992]9号)精神,在各项考试评阅试卷工作结束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对数据库数据核对确认无误,即可向社会公布考试人员成绩。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有关专业行政部门和考试考务管理机构,要抓紧做好考试日期调整的相应专业考试准备工作,具体考试科目、时间和考务工作安排由相应部门或考务管理机构另行通知。

  5.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及专业科目名称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科目名称 

工商管理 01 工商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农 业 02 农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商 业 03 商业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财政税收 07 财政税收专业知识与实务 
金 融 09 金融专业知识与实务 
保 险 10 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 



  
水路 11 运输经济(水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公路 12 运输经济(公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铁路 13 运输经济(铁路)专业知识与实务 
民航 14 运输经济(民航)专业知识与实务 
人力资源 15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知识与实务 
邮 电 16 邮电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房 地 产 17 房地产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旅 游 19 旅游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建 筑 21 建筑经济专业知识与实务 

南宁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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