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13-03-26 15:07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知识点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有形动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注意1: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无形资产。

  注意2:加工指必须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注意3:修理修配劳务指使货物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修理有形动产)

  2.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示例:

  委托方       受托方

  进项 → 销项  进项 → 销项

           100*17%  100*17% 100*17%

                             手续费交营业税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意】避免造成税收负担不平衡

  

  【总结1】自产、委托加工肯定是视同销售

  【总结2】购进的要看去向:防止税款抵扣环节的中断

  用于投资、分配、赠送,即外部移送——视同销售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抵扣环节中断——不得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3.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 增值税纳税人既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又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的行为 (1)分别核算,分别交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 看主业
(1)以经营货物为主,交增值税
(2)以经营劳务为主,交营业税 

  【注意】不同点: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同一项销售业务同时涉及销售货物和非应税劳务,两者难以分开核算;而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类经营项目,并且这种经营业务并不发生在同一项业务中,往往可以分开进行核算。

  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建筑业)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虽然混合,但是分别计算,将混合销售行为作为兼营处理。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
取消 复制链接

课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