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保管合同
2013-03-25 16:27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十二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论
知识点二十四、保管合同
1.收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条款也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有偿或无偿)
2.性质: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实践合同
3.与第三人
(1)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也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3)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