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预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第十一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论
知识点十九、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的变更有协议变更和依法变更(如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
2.如果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就推定为合同未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1.定义: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变更合同主体。
2.分类: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二)合同权利的转让
1.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的情形: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如:委托、雇用合同)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途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无须同意);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注意】未经通知,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还是有效的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合同义务的转让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诉讼时效)。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逾期的利息),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四)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1.条件: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2.责任: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三、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注意】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合同解除
1.解除的情形
协议解除 | 事后约定: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
事前约定:签订合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事由,当该事由出现的时候,合同解除(例如:附解除期限) | |
法定解除(单方解除) |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不安抗辩权(P315):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②承揽合同(P36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③租赁合同(P348):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随时解除合同 |
2.合同解除的期限
(1)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按其要求;
(2)无法定或者约定的,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程序: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4.法律后果
(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债务相互抵销
1.法定抵销
(1)情形: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
(2)下列债务均不可抵销:
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因故意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如提供劳务的债务)
(3)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2.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1)债权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2.通知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3.提存的法律效力
(1)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2)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3)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4)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4.领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