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票据权利

2013-03-06 16:53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九章 票据法律制度

  知识点八、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是金钱债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票据权利的法律特征

  1.票据权利是为直接得到票据金额而设立的权利。

  (1)付款请求(第一次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追索权(第二次请求权):一般是在行使付款请求权后才使用的权利。

  2.票据权利必须是依票据才能行使的权利。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是一种只对票据行为的关系人行使的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

  2.追索权  

拒绝承兑 票据签发后,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时,持票人可依法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拒绝付款 票据已经到期,在法定时限内,持票人向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付款提示,遭其拒绝时,持票人可依法行使追索权 
破产、无钱 票据虽未到期,但持票人得知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已经被宣告破产,或因其他原因实质上已无款可付,持票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后,可依法向所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死亡、逃匿 当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时,持票人也可以向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对价。

  【补充】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补充】持票人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总结】

    

  【示例】甲签票据给乙,乙背书转让给丙,丁胁迫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自己。

  (1)丁的票据权利如何?

  不享有票据权利。

  (2)若丁赠送给不知情的戊,戊票据权利如何?

  戊是无对价取得,权利不得优于丁,戊不享有票据权利

  (3)若丁有偿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庚票据权利如何?

  庚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不受前手权利瑕疵的影响,享有完全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 对象 起点 时间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日 3个月 

  【链接】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上权利的持票人对出票人或承兑人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此处的时效期满就是指此处前三条的时限。

  【注意】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时效,是指对前手的时效,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超过6个月或3个月,持票人仍可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或再追索权。

  3.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债权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

  例如,为防止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为防止追索权丧失,采取做出拒绝证书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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