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2013-01-23 08:54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六、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二)专利权的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2.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三)专利权的无效
1.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效力:
(1)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
(3)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四)专利权的实施许可
1.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小贴士】
普通许可:让与人在许可范围内许可他人,并可以自行实施
排他许可: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可以自行实施
独占许可:仅许可一个受让人实施,让与人也不得实施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