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商标使用的管理
2013-01-24 08:52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十一、商标使用的管理
1.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应重新注册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变更登记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应核准、公告)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2.冷冻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注销之日是期满6个月)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