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2013-01-22 09:09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发明 | 实用新型 | 外观设计 | |
新颖性 | √ | √ | √ |
创造性 | √ | √ | X |
实用性 | √ | √ | X |
(一)实质条件
1.新颖性:
(1)定义:同时满足①不属于现有技术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1.科学发现;
【区分】发现是原本存在的,发明是制造出新的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示例】体育竞赛的规则、游戏规则、九九乘法表等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示例】超声诊断、针灸等
4.动物和植物品种;
【注意】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
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7.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示例】制造假币的设备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