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评考试《经济法》预习: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2013-01-22 09:05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第七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专利权的主体
1.定义: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提出专利申请并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注意】专利权的主体称为专利权人,也就是专利申请人
职务发明创造 | 专利权人是单位 【注意】专利权人不一定是发明人 |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
约定→单位 |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 |
非职务发明创造 | 1.专利权人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不是发明人:①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②为物质技术条件利用提供方便或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 |
共同完成人 |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专利权人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总结】约定→共同 | |
委托完成人 | 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专利权人属于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受托方) 【总结】约定→受托人 | |
外国单位或个人 | 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
2.申请原则
(1)“单一性”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二)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 包括产品发明和技术发明 |
实用新型 | 仅适于产品,要求比发明低 |
外观设计 | 必须以产品为依托,以追求美感为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