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务师 > 每日一练 > 涉税服务实务

注税《税务代理实务》预习:所得税主观题

普通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1-10-26

  2008年10月,新华制造有限公司在长江贸易公司注销后收回货币资金100万元,投资损失400万元,进行会计处理时计入“投资收益”借方,并于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0年6月税务机关对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认为该项投资损失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到补缴入库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

  1.税务机关要求新华制造有限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是否正确?简述理由。

  2.新华制造有限公司按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后,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对此项投资损失应如何处理?

  >>>我来答题

打开APP 订阅最新报考消息

报考指南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税务师-超值精品班

课题结合 精读精讲

免费试听85200人已学

五分钟了解税务师

扫码关注公众号

正保会计网校

接收更多考试资讯

扫码找组织

有奖原创征稿
客服 首页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