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经济法》:个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个人、独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是2010年教材的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这一章是2009年教材第三、四章合并组成的,内容又多又杂,但是,用上理解和比较的学习方法就显得很简单了,下面分别举几个例子说明如何轻松学习这章内容。
理解下面几点是基础
1、法人对于几个主体的意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有法人资格,背都背得滚瓜烂熟,究竟什么意思呢?简单的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个竹篮,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个水桶。竹篮里面和外面的水(财产)是分不清的,竹篮里的水也不能提出来用(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水桶的水可以提出来用(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要注意,股东把水装进水桶后就不能随意取出来,相当于封装,当然,这桶水用来经营得来的钞票,股东是可以分享的。这一点看似很简单,但理解它很重要,例如:同样是欠人10万元企业只有清偿5万元的能力,剩下的5万债权人可以找合伙人要就不能找公司股东要,因为公司是法人而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和股东是两个独立的主体。理解了这一点,很多客观题就算没背过,也能很轻松的找到正确答案。
2、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公司法的关系。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普通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句话我们背的很熟。真正理解了这一点,一些知识点学起来就很容易了。例如: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特别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相关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理解了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涵义,做题的时候才能首先去分辨主体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还是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去分辨,做题就容易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另外,在理解的基础上还能将这两点进行比较记忆,更容易记住相关的知识点。
3、国家对外商投资的限制。国家引进外资最终目的是要互惠互利,促进我们自己的经济发展,而不是让外商进来捞钱走人的。因此,需要对外商投资设立企业进行非常严格的限制。理解了国家的出发点,接下来再学习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就不会显得那么枯燥了。我们会了解到商务部的审批是出于全局管理的考虑,工商局起到的是登记发营业执照的作用,外汇管理部门是通过控制现金流实施管理,税务部门也是必不可少的一环。在这个基础上,审批、发营业执照、外汇管制、税务登记这些流程变得思路清晰起来,然后再对相关期限加以记忆,很容易就能记得住。
比较学习相关知识点
出资方式、出资转让、组织机构(董事会等)、普通/特别决议方式等,将各个主体的这些知识点进行横向比较,加深记忆,轻松掌握第二、三章绝大部分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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