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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正保会计网校 2010-02-23
普通

  上市公司收购

  要约收购

  要约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公告

  收购人在依照上述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l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协议收购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这一步是由协议收购向要约收购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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