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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2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出资要求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2)出资期限和注册资本:

  ①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可分期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本上同有限责任)

  ②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分期出资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1)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对于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以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三)募集设立程序:认购——募集——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的程序要求: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四)创立大会

  1.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2.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3.创立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4.可以抽回出资的情形:

  (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

  (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资。

  (五)发起人的义务

  1.虚假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实: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只是发起人,不包括小股东们。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缴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4.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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