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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7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对内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对外转让

  1.有约定按约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没有约定按法定:

  (1)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大于1/2)同意。

  【注意】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

   

  (2)表示同意的方式

  ①明确表示同意。

  ②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③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人民法院强制转让股东股权

  1.强制转让:人民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转让股权的程序: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注意】对公司章程关于转让股权的修改不需由股东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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