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公司的变更登记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6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五、公司的登记管理——变更登记
45日 |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 【注意】不包括增资 |
30日 | 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 【注意】不包括董事、监事、经理的变更 |
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 |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 | |
股东或者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 | |
分公司:自公司“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 |
判断题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
【正确答案】:对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名册变更的限制。根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