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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公司法人财产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二、公司法人财产权(重点)

  (一)法人财产权

  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便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仅依法享有股东权利,由公司享有对该财产的支配权利。

  (二)投资的限制

  1.决议: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法定范围内约定

  2.数额: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约定

  3.对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三)担保的限制

  1.决议:

  (1)为他人(非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注意1】回避制度: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若参加,决议无效。

  【注意2】出席会议: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基数都是出席会议的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

  【注意3】其他股东: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注意4】表决权:不等于股东人数或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看章程的规定,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一般是按股份确定表决权。

  【注意5】过半数:表示大于1/2,不是半数以上(大于等于1/2)

  2.数额: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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