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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公司的登记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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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三、公司的登记管理——登记事项

  (一)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范围内约定

  【理解】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是一个社会组织

  (四)股东出资

  1.YES: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 (补充:股权、债权也可以)

  2.NO: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抵押、质押)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为不好估价而且不太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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