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强化学习: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来源: 中华会计往下
2012-08-1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二十二、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1.调制主体:
(1)调控主体: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并因而在现行制度上不可诉,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相关的直接责任主体先行承担,而调控主体则承担政治性责任(如引咎辞职等→非强制性),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价。
(2)规制主体: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2.受控或受制主体:
对接受调控或规制的主体的责任追究,与其他法律领域里的主体的责任追究类似,并不存在特别的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惩罚性责任的是( )。
A.赔偿损失
B.信用减等
C.资格减免
D.罚款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惩罚性责任。赔偿损失是赔偿性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