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7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十、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标准 | 分类 |
主体角度 | 1.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国家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在形式上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经济法主体达成合意。 2.非单方行为(如:横向对策行为) |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
行为对象角度 | 1.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是要式行为 2.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针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仅具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是非要式行为 |
行为效果角度 | 积极行为(比如:申报纳税)和消极行为(比如:不偷税) |
合法行为和非合法行为 | |
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
多项选择题
对于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分类,除基本分类外,还可以作出的其他分类有(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C.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D.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