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强化学习: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8-0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强化学习六、经济法主体的分类(重点)
1.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1)重要的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
(2)重要的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注意】某些部门可能同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
(3)受控主体或者受制主体: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如企业、经营者、消费者等
2.地位:经济强调主体的差异性,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它们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注意】政府的职能部门并非都是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