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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价格规制制度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3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八、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概念

  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1)所谓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2)所谓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3)所谓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政府定价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3.政府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4.政府定价权限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1)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2)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5.政府定价程序

  政府定价的程序是启动、初步审议、(列入听证目录的价格举行)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影响全国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定期检测与跟踪调查。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1.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定价。

  2.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3.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1)合法经营,合理定价,合法获利。

  (2)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

  (3)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4)明码实价。

  4.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

  (2)掠夺性定价。

  (3)哄抬价格。

  (4)价格欺诈。

  (5)价格歧视。

  (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

  (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

  【考题·判断题】某商场以低于进货的价格销售一批即将到期的商品。该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的规定,构成掠夺性定价。( )(2010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题是以低于成本价销售即将到期的商品,不属于掠夺性定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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