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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7-27
普通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合并、减资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解释】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程序。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债权、债务的承担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尽管内部有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对外是连带责任
【解释】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关链接】(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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