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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18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三、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1.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1)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2)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3.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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