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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扣缴义务人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17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一、扣缴义务人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1)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2)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3)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扣缴义务人未能履行扣缴义务

  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扣缴义务人扣税的时限地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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