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7-12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九、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例题·多选题】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应按收入全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
A.股息
B.转让财产所得
C.租金
D.特许权使用费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