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学习笔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6-25
普通
2012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学习笔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
责任 |
独立性 |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注意: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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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性 |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 是指经济法主体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即经济法责任。 | ||
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 |||||
注意:私自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 经济法主体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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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 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引导人们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来实现其调整目标,经济性责任能够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确保经济法的实效。 | ||||
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
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责任分为 | 经济性责任(如损害赔偿),或称为财税性责任。 | |||
非经济法责任(如赔礼道歉)或称为非财产性责任。 | |||||
根据追究责任的目的,经济法责任分为 | 赔偿性责任 | ||||
惩罚性责任 | |||||
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 1.在宏观调控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在现行制度中不可诉,要追究责任比较困难。 注意: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论。 2.对企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对调控主体予以关闭不具有可行性。 3.对企业予以罚款,受到惩罚的是企业。对调控主全权予以罚款,由全体纳税人买单,调控主体主要承担政治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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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 赔偿性责任 | 1.国家赔偿责任主要是由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来承担的,但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不是狭义上的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赔偿。 2.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是一般要求等额赔偿,因而具有补偿性。现行的狭义的国家赔偿制度,一般实行少额赔偿(即受偿主体往往不能得到等额或足额补偿)。而在经济法上,则主要强调超额赔偿,包括市场规制法中的双倍赔偿,三倍赔偿制度等。 注意: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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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责任 |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列入“黑名单”)、资格减免(如吊销营业执照)等惩罚性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