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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赠与合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2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四十三、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1.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赠与的撤销

  1.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2.受赠人有下列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撤销赠与。

  3.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考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权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10年考题)

  A.赠与人对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

  B.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C.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的近亲属,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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