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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合同的转让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1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三十六、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二)合同权利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2.下列三种情形,债权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不能转让的合同权利有以下几种:

  ①根据当事人之间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雇用合同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信任。

  ②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以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为基础订立的演出合同。

  ③合同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项财产等。

  ④从权利。从权利是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从权利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随主权利的消灭而消灭,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因此从权利不得与主权利相分离而单独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担保法》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三)合同义务转移

  1.合同义务转移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的行为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有权拒绝第三人向其履行,同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并承担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3.合同义务的转移,可以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新债务人成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其请求履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

  (2)新债务人享有基于原合同关系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

  (4)原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担保,若担保人未明确表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责任因债务转移而消灭。

  (四)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后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两个业务部门分出设立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在公司分立决议中明确,甲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乙公司承担。分立前甲公司欠丁企业货款12万元,现丁企业要求偿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12万元债务承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1年考题)

  A.由甲公司承担

  B.由乙公司承担

  C.由甲、乙、丙三个公司平均承担

  D.由甲、乙、丙三个公司连带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当事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根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并没有就债务承担达成约定,因此,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的债务依法应由分立后的甲、乙、丙三公司连带承担,内部决定对外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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