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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留置与留置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13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三十一、留置与留置权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考题·判断题】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了一批总价款100万元的建筑材料。甲企业支付了60万元,约定其余的40万元在3个月内付清。后甲企业将一台价值30万元的施工设备交由乙企业代为保管。3个月后,几经催告,甲企业仍未支付乙企业40万元货款。则甲企业要求提取该设备时,乙企业可以将设备留置以担保货款债权的实现。( )(2010年考题)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的表述是正确的。

  2.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6.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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