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抵押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08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十三、抵押
1.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例题·多选题】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一台机器作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随后,甲又将该机器质押给丙。丙在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丁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优先于丙受偿
B.丙优先于丁受偿
C.丁优先于乙受偿
D.丙优先于乙受偿
【正确答案】AC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保债权实现的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