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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合同履行的概念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6-0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四、合同履行的概念与规则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和实现各自享受的权利,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履行主体   为债务人,包括单独债务人、连带债务人、保证债务人等。除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 
  履行标的   指债务人应为履行的内容。如交付财物、转移权利、提供劳务等。 
  履行地点   是债务人应为履行行为的地点。当事人为多数人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 
  履行期限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期限,但当事人的约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 
  履行方式   是完成合同义务的方法。如标的物的交付方法、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法等。 
  履行费用   指履行合同所需要的必要费用,如物品交付的费用、运输物品的费用,但不包括合同标的本身的价值。 

   1.另外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规则→合同补缺

  1.先协议

  2.按条款、交易规定

  3.法定---6条

  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四)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债权的合同。

  (2)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违约责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必须征得第三人同意。

  (2)该合同以债权人、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不承担合同责任。

  (3)债务人有义务督促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如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追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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