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无效合同及有效合同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一、无效合同及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
1.有效合同是法律承认其效力的合同。
2.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此外,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3.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由于其部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利益,并不影响合同的本质成立的合同。下列合同属于部分无效合同:(1)约定了免除或限制当事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应承担责任的条款的合同。如:当事人约定,对于任何原因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只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其他责任。这样的约定是违法的,因为有关人员如果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损失的,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情况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但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不影合同的本质。
(2)约定了免除或者限制人身伤害责任条款的合同。如:在雇用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受雇用人从事雇用劳动期间无论何原因造成伤害或死亡,雇用人都不负任何责任。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和劳动法的原则,是无效的。
(3)约定了违法的违约责任或解决争议的方式。
(4)约定了免除或限制法律禁止免除或限制的责任条款的合同。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