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讲解: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3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九、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经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不告诉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终止谈判的行为。
2.负有缔约过失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受损害的当事人,赔偿以受损害的当事人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利益的减少和间接利益的损害。
【例题·判断题】甲知道乙准备将自己经营的餐馆转让给丙,甲并不想购买该餐馆,但为了阻止乙将餐馆卖给竞争对手丙,却假意出高价与乙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当丙买了另一家餐馆后,甲中断了与乙的谈判。如果乙因此受到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甲的行为属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