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讲解: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5-18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十九、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3.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的相应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有关权益披露情形的归纳
达到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3日内暂停收购 |
通过协议转让 | |||
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 | |||
增减5%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 3日内报告并公告 | 报告期限内和作出后2日内暂停收购 |
通过协议转让 | 作出报告、公告前暂停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