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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讲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17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讲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上予以明确。

  2.工商登记

  (1)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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