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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点表格归纳:调制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16
普通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 总论

  【考点】调制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职权的分类
宏观调控权
  
财政调控权   财政收入权:征税权、发债权 
财政支出权: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 
金融调控权   货币发行权、利率调制权 
计划调控权   产业调控权、价格调控权 

市场规制权
  
一般市场规制权 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特殊市场规制权   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 
调制权的分配  调制立法权   分享模式。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依法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而且国务院有的职能部门也可能进行相关立法权 
调制执法权   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我国将国务院所属的职能部门分成两类,一类是宏观调控部门,一类是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从享有调制权的主体看,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也享有规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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