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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复习总结:破产与解散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13
普通

  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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