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学习笔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4-11
普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点)
一、股东要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只有上限没有下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注意是“发起人”人数,不是“股东”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2.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
提示:“20%与3万”这二者是同时满足;所有股东的首次出资总额符合前述条件即可,并不是针对每一股东;货币出资的 比例(30%)是针对缴清出资后的全部注册资本,不是针对首次出资。
3.总期限:2年;投资公司为5年
4.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5.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