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公司合并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11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二十八、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
1.合并形式有两种: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2.公司合并应遵循以下程序:
(1)签订合并协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3)作出合并决议。
(4)通知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5)依法进行登记
3.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例·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合并的程序。根据规定,公司应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