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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股份发行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4-0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二十一、股份发行

  (一)股份和股票的概念

  1.股份是指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相同的金额或比例划分为相等的份额。

  (1)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所代表的资本数额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

  (2)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出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

  2.股票是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

  (1)股票是有价证券。股票记载着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2)股票是证权证券。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

  (3)股票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取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4)股票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依法进行交易。

  (二)股票的种类

普通股和优先股 普通股是指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基本形式。依照规定,普通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优先股是指享有优先权的股份。公司对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公司盈利大小的影响。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公司剩余财产。但是,优先股股东不参与公司决策,不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国有股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 
发起人股是指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社会公众股是指个人和机构以合法财产购买并可依法流通的股份。 
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 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无记名股票是指在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三)股份的发行原则

  1.公平、公正的原则

  (1)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2)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3)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

  (四)股票的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因为,低于票面金额发行股票,违背资本充实原则,使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低于公司相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五)公司发行新股

  1.发行新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再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募集股份,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1)新股种类及数额;

  (2)新股发行价格;

  (3)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4)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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