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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难点讲解:公司登记管辖及登记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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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三、公司登记管辖及登记事项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一、登记管辖

  我国的公司登记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登记机关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三级管辖制度。

  二、登记事项

  (一)名称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样。

  (二)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四)公司类型

  公司登记的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五)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是股东选择的公司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服务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六)股东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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