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难点讲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2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设立方式 |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
股东人数 | 50人以下 | 2人以上200人以下 |
出资证明形式 |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 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
股权转让方式 |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
组织机构 |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 分离程度较低 | 分离程度较高 |
信息披露义务 |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