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APP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复习指导 > 备考经验 > 经济法

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难点讲解: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20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难点讲解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

  2.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且要求公司有利润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要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
(4)两合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 
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  (1)母公司和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总公司与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相关考点】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分厂、车间等分支机构或生产单位,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方式  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  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 
股东人数  50人以下  2人以上200人以下 
出资证明形式  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  股票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股权转让方式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组织机构  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  分离程度较低  分离程度较高 
信息披露义务  可以不公开披露财务状况  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 
今日热搜
热点推荐:
精品课程

2023中级-畅学旗舰班

15位师资全享 4小时内答疑

热门课程了解详情
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中级会计职称好课助力,无忧备考
加入组织一起备考

扫码/截图找组织

公众号

zhongjichinaacc

有奖原创征稿
取消
复制链接,粘贴给您的好友

复制链接,在微信、QQ等聊天窗口即可将此信息分享给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