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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公司担保事项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论坛 2012-03-14
普通

  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教材引述了《公司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通过担保事项的方式

  (1)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决议通过方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可以看出,对于担保是由股东会议通过还是由董事会议通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直接约定。

  (2)法定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决议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也就是说,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议通过,而不能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由董事会通过。

  二、股东会议对担保事项的表决

  (1)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是法定的通过方式,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对于上市公司的担保,也应该遵循“经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但是《公司法》针对上市公司有其特殊的规定,即:上市公司在1年内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也就是说,不管是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还是对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只要符合30%的比例条件,就要按照特别决议的通过方式来表决。

  另外,教材382页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所规定的4种担保情形,如果同时符合了以上“30%”的标准的,也应该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否则就是以普通决议方式通过。

  三、董事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

  这主要针对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一般情况下,担保事项是先由董事会进行审议,再交给股东大会按照上述的方式表决。这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特别的问题:

  (1)对于教材382页中规定的四种担保情况,必须都是经过股东大会通过的,并且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这里董事会的审议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2)在这四项担保事项之外,如果是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董事会直接审批的担保,是不用再经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下的担保“必须经过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同时还应该符合《公司法》中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这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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