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14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讲解十八、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对于一般的市场主体的义务,在民商法等领域已有规定,当这些市场主体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时,同样也要承担这些义务;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主要是从纵向对策的角度来看的。从横向对策的角度来说,则涉及依法竞争的义务。
3.主体的依法竞争义务,除了传统意义的以外,还可能被赋予新的含义。
4.各类主体都可能成为竞争者,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性活动,也就成为了经营者,同样也要履行依法竞争的义务。
【例·多选题】关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这些义务主要有( )。
A.对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强制执行力的调制行为,不能从事违法的博弈活动
B.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不正当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
C.不得从事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D.消费者个人一旦从事经营性活动,同样也要依法竞争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该题针对“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