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8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讲解八、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是多种多样的,其资格、能力、地位等都是不尽相同的,因而各类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也各不相同。而不同的行为可能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及责任等相关联。
1.在行为属性方面,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
所谓法律行为,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
2.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具有社会性,会对相关主体产生社会影响,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以产生的桥梁,从而构成了经济法调整的前提;
(2)具有法律性,是具有法律意义或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能够引起经济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并可以依法作出评价;经济法主体所从事的行为,可能是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是违法的行为。
(3)具有表意性,体现或表达了行为者的意思或意志,包括国家一方的意志和市场主体一方的意思,尽管这些意志或意思未必一致。
【例·判断题】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因而同样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
Y.对
N.错
【正确答案】:Y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题目的表述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和分类”知识点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