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难点讲解: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5
普通
2012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难点解析六、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
4.权利、义务不平等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例·单选题】下列经济法主体中,不属于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是( )。
A.中国人民银行
B.商业银行
C.经营者
D.消费者
【正确答案】:A
【正保会计网校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中国人民银行属于我国重要的调控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