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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总结: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2012-03-01
普通

  抵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法律规定的可做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 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在于:

  1、抵押的标的物通常为不动产、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

  2、抵押要登记才生效,质押则只需占有就可以。

  3、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而质押则多直接变卖。

  留置与质押的区别:

  1、留置为法定担保方式,留置权的成立,不依赖于当事人的合意,而直接源于法律规定。质押的成立,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

  2、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

  3、留置权从内容和顺序来区分有“两次效力”。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经地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

  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

作者:正保会计网校学员 幸福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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